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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福建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机械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FME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建省机械工程学会是全省机械科学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合,并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非赢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执行科教与经济密切结合的基本方针;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切实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学术自由讨论,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学术交流,坚持民主办会,为会员服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团结广大机械科技工作者,为振兴我省机械工业,提高学术水平,繁荣和发展机械科学技术事业服务,为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协会和社团管理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邮编: 3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机械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进机械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接受委托,对国家制定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进行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组织和开展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为机械工程科技与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四)组织在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际学术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国际间科技合作;

(六)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七)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举办符合学会宗旨,有利于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发展、产业进步、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的公共服务事业;

(九)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育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设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按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单位派代表担任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 个人会员:
    • 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具有相当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 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
    •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设1名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荣誉理事、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理事长为长期热心参加本会工作或为本会作出较大贡献并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理事长的人士,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金额和交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会员可以自愿超过标准交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校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